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5 年第 30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A必須是同一保險利益
B目前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76號解釋文之見解,複保險之規定已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C必須是同一保險事故
D惡意複保險,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複保險三要件:同一保險利益、事故、期間;惡意複保險契約無效,非解除契約。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保險法第37條規定,要保人惡意不為複保險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並非「解除」。兩者法律效果不同,此為命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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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複保險三要件:同一保險利益、事故、期間;惡意複保險契約無效,非解除契約。
看到「惡意複保險+解除契約」就是錯!法條寫的是「無效」不是「解除」。
逐選項分析
A✕
複保險要件之一確實須為「同一保險利益」,否則不構成複保險。此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
釋字第576號明確指出,複保險之規定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因人身無價)。此敘述正確。
C✕
複保險須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契約,此為法定要件,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保險法第37條規定,要保人惡意不為複保險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並非「解除」。兩者法律效果不同,此為命題陷阱。
複保險核心整理
| 項目 | 內容 | 法條/釋字 | 備註 |
|---|
| 定義 | 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事故、同一期間,與數保險人訂約 | 保險法§35 | 三同要件 |
| 善意複保險 | 通知各保險人,各按比例分擔,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 | 保險法§38 | 不得不當得利 |
| 惡意複保險 | 契約無效(非解除) | 保險法§37 | 🎯考點 |
| 適用範圍 | 僅財產保險,不及於人身保險 | 釋字576號 | 人身無價 |
命題者將「無效」偷換為「解除」,兩者法律效果天差地遠: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解除則須主張且契約原本有效。保險法第37條明文規定惡意複保險「契約無效」,考生須精準記憶法條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