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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5 年第 33 題單選題考點:代位權行使對象考點:代位金額上限

關於保險代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故意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仍可行使代位請求權正確答案
B保險人所得代位之金額為被保險人實際受損之金額
C產壽險之保險人,皆得為被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權
D保險人先行使代位請求權後,方得給付賠償金額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保險代位以『保險人已給付賠償』為前提,金額以賠償額為限,且僅財產保險適用。

逐選項解析

A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故意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仍可行使代位請求權代位權行使對象✓ 正確
依保險法第53條,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受僱人『故意』致損失,被保險人對其仍有求償權,保險人賠付後即可代位。條文僅排除『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之過失』,故意不在排除之列。
B保險人所得代位之金額為被保險人實際受損之金額代位金額上限✕ 易錯陷阱
錯誤。保險法第53條明定代位金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而非被保險人實際受損金額。若實際損失大於保險賠款,超過部分仍由被保險人自行向第三人求償。陷阱在於偷換『賠償金額』與『實際損失』。
C產壽險之保險人,皆得為被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權✕ 易錯陷阱
D保險人先行使代位請求權後,方得給付賠償金額✕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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