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3 年第 25 題單選題
甲騎乘腳踏自行車(下稱甲車),行經十字路口時,因未依號誌指示且行駛行人穿越道之疏失,與乙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發生碰撞,導致乙車受損,經送原廠修復,支出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2 萬 7490 元,其中鈑金拆裝工資 6640 元、烤漆 2 萬 8280 元、零件 9 萬 2570 元。經查乙車已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丙式車體險,A 公司已全數賠付乙修復費用。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車為腳踏自行車,A 公司得拒絕理賠
BA 公司得代位向甲請求賠償乙車修復費用正確答案
C乙得向甲請求賠償乙車修復費用
D甲車未投保汽車強制險,故乙得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賠償乙車修復費用
B正確答案
保險公司賠付後,依保險法第53條取得代位求償權,可向加害人甲請求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保險法第53條,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A公司已賠付乙12萬餘元,得在此範圍內代位向肇事者甲請求賠償。這是保險法代位求償的標準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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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公司賠付後,依保險法第53條取得代位求償權,可向加害人甲請求賠償。
看到「保險公司已賠付」+「向加害人請求」→ 想到代位求償(保險法第53條)。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丙式車體險承保範圍包含「車對車碰撞」,加害車輛不限於汽車,腳踏自行車亦屬「車」的一種,A公司不得拒賠。且A公司實際上已全數賠付,本選項與題幹矛盾。
B✓ 正確
依保險法第53條,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A公司已賠付乙12萬餘元,得在此範圍內代位向肇事者甲請求賠償。這是保險法代位求償的標準題型。
C✕ 陷阱
乙已從A公司獲得全額理賠,依保險法第53條,該請求權已「法定移轉」給A公司,乙不得再向甲請求(否則重複受償)。這是最常見的陷阱:誤以為受害人永遠可向加害人求償。
D✕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特別補償基金僅賠付「人身傷害」(體傷、失能、死亡),不含財物損失。且腳踏自行車非強制險承保對象。本題為車體財損,與特別補償基金無關。
保險代位求償成立要件(保險法第53條)
| 要件 | 本題對應 | 是否滿足 |
|---|
| 保險人已給付賠償 | A公司賠付12萬7490元 | ✓ |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請求權 | 乙對甲有侵權行為請求權 | ✓ |
| 代位範圍以賠償金額為限 | A公司僅可請求已賠付金額 | ✓ |
| 非對被保險人家屬(故意除外) | 甲為第三人非家屬 | ✓ |
本題最大陷阱是C選項:學生常誤以為受害人乙當然可向加害人甲求償。但保險金一旦給付,請求權即依保險法第53條「法定移轉」給保險公司,乙已無請求權,否則構成重複受償,違反損害填補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