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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328單選題

甲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給付項目包括:「個人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即實支實付)」,理賠金額按醫療費用單據計付,每次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甲於保險期間罹患僵直性脊椎炎,先後 25 次前去 B 教學醫院自費住院施打欣普尼藥劑,甲向 A 公司請求住院實支實付保險金共 236 萬 6171 元,A 公司主張甲和 A 公司訂立系爭保險契約以前,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相類似之「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但故意未告知 A 公司,核屬惡意複保險,依保險法第 37 條之規定,保險契約為無效。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身保險涉及保險人之生命、身體,於本質上不適用保險法第 35 至 37 條關於複保險之規範正確答案
B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本質上並不適用保險法第 35 至 37 條關於複保險之規範正確答案
C如甲和 A 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以前,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相類似之「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但故意未告知 A 公司,屬惡意複保險正確答案
DA 公司是否應理賠,應視甲是否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A、B、C、D
正確答案
本題為考選部公告更正題,A、B、C、D 四個選項均給分,反映複保險規定在人身保險適用上的學說爭議。

為什麼答案是 A、B、C、D

釋字第 576 號意旨:複保險通知義務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因生命身體無法估價,本質上不適用保險法第 35 至 37 條。官方接受此答案。

考點:釋字576號立場考點:實支實付定性考點:惡意複保險考點:不當得利意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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