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5 年第 21 題單選題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多久時間會罹於消滅時效?
D正確答案
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消滅時效為 2 年,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保險法第65條)。
為什麼答案是 D
保險法第65條明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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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消滅時效為 2 年,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保險法第65條)。
口訣:保險請求權「2年」短期時效,比民法15年一般時效短很多。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一年是民法上某些短期時效(如運送、承攬報酬),非保險法規定,屬常見干擾選項。
B✕
一個月過短,保險契約涉及金額大、調查需時,立法不可能訂這麼短,明顯錯誤。
C✕
五日是「通知義務期間」概念(如危險發生後5日內通知保險人),與消滅時效混淆。
D✓ 正確
保險法第65條明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正解。
保險法第65條:消滅時效起算點
| 情形 | 起算點 |
|---|
| 一般情形 |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
| 要保人/被保險人對危險發生事實知悉較晚 | 自知悉之日起算 |
| 利害關係人對於保險之權利 | 自知悉保險事故之日起算 |
| 共通時效期間 | 皆為 2 年 |
保險法規定一堆期間:5日通知、15日給付、10年除斥期間,但消滅時效永遠是2年,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考選部最常拿「通知期限」或「給付期限」來混淆,讓考生誤以為時效跟著這些期間走。判斷關鍵:只要問的是「請求權何時消滅」,答案一律回到2年時效,跟事故發生或保險人收到通知的時點無關,重點是「權利人何時可以開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