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2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保險金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
B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C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D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保險契約所生權利之消滅時效為2年,若因第三人請求而生者,自「受第三人請求之日」起算。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保險法第65條第3款,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應自「受第三人請求之日」起算,而非「知情之日」,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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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契約所生權利之消滅時效為2年,若因第三人請求而生者,自「受第三人請求之日」起算。
看到「第三人之請求」,時效起算日應為「受第三人請求之日」,而非「知情之日」。
逐選項分析
A✕
依保險法第65條本文,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本選項敘述正確。
B✕
依保險法第65條第2款,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本選項敘述正確。
C✕
依保險法第65條第1款,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本選項敘述正確。
D✓ 正確
依保險法第65條第3款,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應自「受第三人請求之日」起算,而非「知情之日」,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保險法第65條:消滅時效起算點例外規定
| 法定情形 | 時效起算日 |
|---|
| 危險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 | 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非因疏忽而不知情 | 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 對保險人之請求,係因第三人請求而生 | 自「受第三人請求之日」起算 |
考題常將「受第三人請求之日」偷換成「知情之日」或「危險發生之日」。請牢記,只要牽涉到第三人請求(如責任保險),時效起算點一律是「受第三人請求之日」,因為此時才真正產生賠償責任與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