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2 年第 28 題單選題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以主張何種權利?
A終止保險契約
B保險契約自始無效
C撤銷保險契約
D解除保險契約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保險法第57條,當事人怠於通知應通知事項,他方得解除契約。
為什麼答案是 D
保險法第57條明文:「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完全命中題幹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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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保險法第57條,當事人怠於通知應通知事項,他方得解除契約。
看到「怠於通知」→ 直接選「解除契約」,這是保險法第57條的標準答案。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終止是向將來失效,適用於危險增加通知義務違反(第60條)等情形,非本題答案。考生最容易把「終止」和「解除」搞混。
B✕
自始無效須有重大瑕疵(如標的不存在、違反強制規定),單純怠於通知不會使契約自始無效。
C✕
撤銷權通常針對意思表示瑕疵(詐欺、脅迫、錯誤),保險法對怠於通知並未賦予撤銷權。
D✓ 正確
保險法第57條明文:「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完全命中題幹文字。
保險契約消滅效力比較
| 效力類型 | 效果 | 典型原因 | 條文 |
|---|
| 解除 | 溯及失效 | 怠於通知、據實說明義務違反 | 保險法第57、64條 |
| 終止 | 向將來失效 | 危險增加、保費未繳 | 保險法第60、116條 |
| 無效 | 自始不生效 | 惡意複保險、標的不存在 | 保險法第37條等 |
| 撤銷 | 意思表示瑕疵 | 詐欺脅迫錯誤 | 民法總則 |
最大陷阱是「終止 vs 解除」。考生直覺以為通知義務違反是「向將來」處理(終止),但保險法第57條明文規定是「解除」,溯及失效。記口訣:「怠於通知→解除;危險增加→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