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士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消防法規概要114 年第 4 題單選題
達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其位置、構造、設備未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處其管理權人之罰鍰為何?
A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B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C新臺幣2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正確答案
D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C正確答案
達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其「位置、構造、設備」不符標準,依消防法處管理權人2萬至150萬元罰鍰。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消防法第42條第2項,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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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達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其「位置、構造、設備」不符標準,依消防法處管理權人2萬至150萬元罰鍰。
硬體違規(位置/構造/設備)罰較重,上限150萬;軟體違規(儲存/處理/搬運)罰較輕,上限30萬。
逐選項分析
A✕
非現行法規定之罰鍰額度,舊法時期(112年以前)曾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現已修法提高。
B✕ 陷阱
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為「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之罰鍰額度,非本題所問之「位置、構造、設備」。
C✓ 正確
依消防法第42條第2項,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D✕
法定最低罰鍰額度為新臺幣2萬元,而非選項所述之30萬元。
消防法第42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違規罰則比較
| 違規情形 | 處罰對象 | 罰鍰額度 |
|---|
| 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 | 管理權人 | 2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
| 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 管理權人或行為人 | 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消防法第42條將違規情形分為兩類:硬體面的「位置、構造、設備」違規罰鍰較重(上限150萬),且僅罰管理權人;軟體面的「儲存、處理、搬運」違規罰鍰較輕(上限30萬),可罰管理權人或行為人。考生極易將兩者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