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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升官等關務薦任-關務類關務人員升官等關務薦任-技術類(選試機械設計)關務人員升官等關務薦任-技術類(選試電機機械)關務人員升官等關務薦任-技術類(選試船舶管理與安全)關務人員升官等關務薦任-技術類(選試船舶通訊)關務人員升官等關務薦任-技術類(選試紡織品檢驗及品質管制學)關務人員升官等關務薦任-技術類(選試系統分析)關務人員升官等關務薦任-技術類(選試化學程序工業)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433單選題

關於法規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B行政命令之廢止,應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C立法院審查行政命令,若發現有牴觸法律時,應經院會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廢止
D行政命令因有牴觸法律之情形,經立法院依據法定程序通知原訂頒之機關廢止後,原訂頒機關未於2個月內廢止時,立法院得逕予廢止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法規廢止重點:法律由立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由原機關廢止;立院僅能『通知』不能逕自廢止命令。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2項,原機關應於2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失效,但「失效」不等於「立法院逕予廢止」。立院無逕行廢止命令之權,僅產生失效效果。

考點:法律廢止程序考點:命令廢止機關考點:立院命令審查考點:立院無逕廢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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