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原住民族行政類科行政法113 年第 4 題單選題
關於地方自治與地方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乃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正確答案
B地方自治係依據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省縣自治通則建構
C省政府並未裁撤,依據憲法本文規定,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D憲法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故立法機關得以法律完全剝奪直轄市之自治
A正確答案
地方自治團體看地方制度法第14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省已虛級化,不是自治團體。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地方制度法明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考選部最愛考「省」與「地方自治團體」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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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自治團體看地方制度法第14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省已虛級化,不是自治團體。
秒抓關鍵字「地方自治團體」=地制法第14條;看到「省仍自治」「法律可完全剝奪自治」都要刪。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地方制度法明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考選部最愛考「省」與「地方自治團體」的區別。
B✕ 陷阱
錯誤。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款雖提到省縣自治通則,但現行省、縣地方制度受憲法增修條文調整,並以地方制度法具體建構,不能只說是依該款建構。
C✕ 陷阱
錯誤。省政府即使在憲法增修條文架構下仍有名義規定,也不等於省仍是地方自治團體。現行地方自治團體不包含省,省已虛級化,不能回頭套用憲法本文舊架構。
D✕ 陷阱
錯誤。憲法說直轄市自治「以法律定之」,是授權法律形成自治制度,不是授權立法機關把直轄市自治完全拿掉。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法律不能剝奪核心。
地方自治團體與省制虛級化
| 項目 | 是否地方自治團體 | 主要依據 | 考試記憶點 |
|---|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 是 | 地方制度法第14條 | 本題正解,直接背起來 |
| 省 | 否 |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地方制度法 | 有省層級名義,但非自治團體 |
| 直轄市自治 | 受保障 | 憲法第118條、釋字498號 | 以法律定之,不等於可剝奪 |
| 省縣自治通則 | 非現行完整架構 | 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款 | 被增修條文調整,勿照舊文作答 |
本題陷阱在把「憲法本文舊省制」「行政區劃中的省」「地方自治團體」混成一件事。考試遇到地方自治團體,先回到地方制度法第14條,不要被省政府是否存在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