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原住民族行政類科行政法113 年第 14 題單選題
主管機關 A 認定甲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乃對甲寄發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限期檢齊文件補辦建造執照,如逾期未補辦將進行拆除。甲逾期未補辦,A 機關乃寄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甲限期拆除該房屋。如甲未依期限拆除,A 機關決定代行拆除,再向甲徵收費用,前述 2 件通知單何者可作為執行名義?
A僅補辦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B僅拆除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正確答案
C2 件通知單均具下命性質而屬行政處分,均可為執行名義
DA 機關依法須另為催告,2 件通知單均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B正確答案
補辦通知只是給補照機會;拆除通知才命甲自行拆除,屆期不履行時可作執行名義。
為什麼答案是 B
拆除通知單是在甲逾期未補辦後,認定已構成拆除要件,並通知甲限期拆除房屋;其內容含有命甲自行拆除的下命性質,屆期不履行即可作為執行名義。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補辦通知只是給補照機會;拆除通知才命甲自行拆除,屆期不履行時可作執行名義。
秒看有沒有「命自行拆除」:補辦單是補照機會,拆除單才是下命+限期履行。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補辦通知單主要是認定房屋為程序違建,並通知甲限期補辦建造執照;即使寫明逾期將拆除,也只是法律後果預告,尚未直接命甲拆屋,不能作為拆除執行名義。
B✓ 正確
拆除通知單是在甲逾期未補辦後,認定已構成拆除要件,並通知甲限期拆除房屋;其內容含有命甲自行拆除的下命性質,屆期不履行即可作為執行名義。
C✕ 陷阱
錯在把兩張通知單都看成下命處分。補辦通知單的核心是補正程序、補辦執照,不是命甲拆除;只有拆除通知單才具備可供強制拆除的下命內容。
D✕ 陷阱
行政執行行為義務時,重點是已有命履行義務的處分或書面,並限定相當期間。拆除通知單本身已命甲限期拆除,不是一定還要另作一個催告才可執行。
違建兩張通知單的執行名義判斷
| 通知單 | 主要內容 | 法律性質重點 | 能否作拆除執行名義 |
|---|
| 補辦通知單 | 限期補辦建造執照 | 給予補正機會,逾期拆除只是預告 | 否 |
| 拆除通知單 | 限期自行拆除房屋 | 確認拆除要件並命拆除 | 是 |
考選部最愛把兩個文件都叫「通知單」,誘使考生以為效力相同。真正關鍵不是名稱,而是內容有沒有直接課予「自行拆除」的行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