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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會計審計法規11321單選題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者限期追繳,若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該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A主辦業務人員
B主辦出納人員
C主辦會計人員
D該負責機關長官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審計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案件,是通知「負責機關長官」限期追繳,延誤致損失也由其負賠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審計法第78條明定,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若延誤追繳致公款損失,長官負損害賠償責任。

考點:業務責任考點:出納責任考點:會計責任考點:追繳責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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