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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土木工程類科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閱讀與法學知識)11327單選題

犯罪嫌疑人張三被逮捕後,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移送至地方法院,法院書記官李四發現張三為其舊識,便趁機交付一支迴紋針,使張三得以打開手銬,逃之夭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註: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李四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李四是公務員,便利依法逮捕之張三脫逃
B李四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李四是服務於審判機關的公務員
C李四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李四沒有逮捕或拘禁的職權
D李四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提供一支迴紋針,不屬於便利脫逃的行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163條限於「有逮捕拘禁職權」的公務員,書記官無此職權,故不成立本罪,僅論以第162條普通便利脫逃罪。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書記官無逮捕拘禁職權,張三非其「職務上」管轄之人,故不構成加重的第163條;但其提供迴紋針幫助解開手銬,客觀上屬便利合法拘禁之人脫逃,應論以刑法第162條普通便利脫逃罪。

考點:職務上之限制考點:職務權限判斷考點:普通便利脫逃罪考點:純正身分犯與普通脫逃罪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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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