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2 年第 16 題單選題
海巡人員持搜索票,會同屏東市警分局於屏東市區查獲犯嫌持有毒品,並共同完成偵訊筆錄,下列何者正確?
A海巡人員於管轄區外,應以執行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出入國事項,且情況急迫者為限,故執行本案相關強制處分程序不具司法警察身分
B海巡機關與其他機關間制定協調聯繫辦法,並未授權海巡機關人員取得司法警察權利,所查扣證據無證據能力
C搜索扣押相關物證,地方法院依法律審,不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認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D查獲地雖非屬海岸巡防法管轄區域,會同警方共同執行犯罪調查,視同司法警察(官)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海巡人員雖越區辦案,但會同轄區警方共同執行,仍具司法警察身分,證據能力由法院依經驗法則判斷。
為什麼答案是 D
海巡人員雖於非其法定管轄區域執行,但會同轄區警方共同調查犯罪,實務及法理上仍視同司法警察(官),得合法執行偵查作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海巡人員雖越區辦案,但會同轄區警方共同執行,仍具司法警察身分,證據能力由法院依經驗法則判斷。
抓關鍵字「會同」轄區警方共同執行偵查,即便非其管轄區域,仍視同司法警察(官),選D最直接正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海巡人員會同轄區警方共同執行職務時,即具司法警察身分,並非管轄區外一律不具身分。
B✕ 陷阱
海巡機關人員依法本具司法警察(官)身分,協調聯繫辦法僅屬執行分工,並非取得警察權之唯一依據,所查扣證據非當然無證據能力。
C✕
此敘述雖與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精神相符,但非本題核心正確答案,題目重點在司法警察身分認定而非證據能力審查標準本身。
D✓ 正確
海巡人員雖於非其法定管轄區域執行,但會同轄區警方共同調查犯罪,實務及法理上仍視同司法警察(官),得合法執行偵查作為。
刑事訴訟法核心概念對照
| 比較項目 | 證據能力 | 證明力 |
|---|
| 意義 | 證據得否作為嚴格證明資料的「資格」 | 證據對於待證事實的「證明價值/強弱」 |
| 判斷標準 | 依「法律規定」判斷(如:是否違法取得、有無傳聞法則例外) | 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
| 審查順序 | 先審查(無證據能力則直接排除) | 後審查(有證據能力才判斷證明力) |
考生易誤認海巡人員一旦離開其法定管轄海域或區域,即完全喪失司法警察身分。實務上只要係「會同」轄區警察機關共同執行犯罪調查,仍具司法警察(官)地位,選項A、B即利用此觀念誤導考生。
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