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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財會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11021單選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59條「廠商不得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成立」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違反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B不問其名目為何,舉凡有違反公平採購之原則者,均認定屬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非正當商業行為所為之給付而適用本條規定正確答案
C機關於無法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時得移送管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辦理正確答案
D機關得將2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答案與詳解
B、C
正確答案
政府採購法第59條禁止廠商支付不正利益促成契約,違反時機關得自契約價款扣除不超過「1倍」之不正利益,無法扣除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本題B、C兩選項敘述有誤。

為什麼答案是 B、C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2條係就第59條所稱不正利益,列舉具體之「非正當之商業行為」態樣,並非概括泛指「舉凡有違反公平採購原則者」皆當然適用。本選項以全稱方式無限上綱,屬過度擴張解釋,敘述有誤,為正解之一。

考點:終止解除契約考點:施行細則適用範圍考點:行政執行機關名稱考點:扣除倍數上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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