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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財會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1103單選題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幾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1年
B2年
C5年正確答案
D10年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接洽「離職前5年內」職務相關事務——政府採購法第15條核心禁止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選項5年為正確答案。

考點:追溯年限錯誤考點:混淆相關法規考點:政採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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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