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4 年第 24 題單選題
有關保險契約的時效起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A要保人變更保險契約之內容,其核保工作日自要保人寄出通知之日起算正確答案
B要保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C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D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A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65條規定時效2年,起算點包含知情日、受請求日等;A選項「核保工作日」非時效起算議題。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選項(題目要選)。保險法第65條規範的是「請求權」2年時效起算,與要保人變更契約內容的核保工作日無關,核保屬於行政作業程序,非時效議題。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65條規定時效2年,起算點包含知情日、受請求日等;A選項「核保工作日」非時效起算議題。
記住保險法第65條三款起算點:①知情日 ②非疏忽知情日 ③受請求日,沒有「寄出通知之日」這種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選項(題目要選)。保險法第65條規範的是「請求權」2年時效起算,與要保人變更契約內容的核保工作日無關,核保屬於行政作業程序,非時效議題。
B✕
正確敘述。保險法第65條第1款:要保人對危險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時效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保護保險人於得知解除事由後才能起算時效。
C✕
正確敘述。保險法第65條第2款: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時效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保障不知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權。
D✕
正確敘述。保險法第65條第3款:要保人對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受請求之日」起算時效,符合責任保險的特性。
保險法第65條:請求權2年時效起算點
| 款次 | 情形 | 起算點 | 適用對象 |
|---|
| 第1款 | 要保人說明不實 | 保險人知情之日 | 保險人 |
| 第2款 | 利害關係人非因疏忽不知 | 其知情之日 | 利害關係人 |
| 第3款 | 因第三人請求而生 | 要保人受請求之日 | 要保人 |
| 原則 | 其他情形 | 自得為請求之日 | 一般請求權 |
保險法第65條時效起算有三個關鍵時點:要保人或受益人「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收到」賠償請求、以及損失補償請求權「確定」時。考選部常設陷阱把「保險人內部作業時點」(如核保審查日、理賠調查日)當成時效起點,但時效計算只看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變動,不看保險公司內部行政流程。記住:時效永遠從「權利人可以行使」那刻起算,核保或內部審核都只是保險人單方作業,跟請求權能否主張無關。看到作業流程日期就要警覺,那不是時效基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