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4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下列對於保單貸款的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正確答案
B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C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
D要保人未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A正確答案
保單貸款須「繳費滿一年」即可質借(部分條文規定),但保險法第120條規定保費付足一年後即可,非二年;A錯在年限。
為什麼答案是 A
保險法第120條規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本題寫「二年」屬錯誤,故為題目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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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單貸款須「繳費滿一年」即可質借(部分條文規定),但保險法第120條規定保費付足一年後即可,非二年;A錯在年限。
記住保單借款門檻:保險法第120條「繳費滿一年」即可質借,不是兩年!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保險法第120條規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本題寫「二年」屬錯誤,故為題目要選的答案。
B✕
保險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本敘述正確。
C✕
保險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敘述正確。
D✕
保險法第120條第3項後段規定,要保人未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日停止,敘述正確。
保單貸款(保險法第120條)重點
| 要件 | 期間 | 法律效果 |
|---|
| 質借前提 | 保費付足1年以上 | 要保人得以契約為質借款 |
| 貸款撥付 | 接到通知後1個月內 | 保險人貸給可質借金額 |
| 書面通知 | 超過保價金30日前 | 通知要保人返還本息 |
| 未返還效果 | 超過保價金之日 | 契約效力停止 |
保單質借的年限門檻,保險法第120條明定「保費付足一年以上」就能辦理,這是要保人的法定權利。實務上很多考生會誤記成「二年」,可能是和解約金計算、保證給付等其他條文的年限混淆。判斷關鍵就是回到條文本身:質借是讓要保人週轉的設計,所以門檻設得相對寬鬆。看到質借年限的選項,先確認是不是「一年」這個基準點,超過或不足都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