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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519單選題

關於證據,下列何者正確?

A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正確答案
B為避免原告濫訴、妨害名譽,原告僅得於訴訟繫屬後,向受訴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C審判長得心證之理由,應當庭告知當事人與其訴訟代理人,否則即屬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判決違背法令
D法院就某事項已得心證,然當事人仍數度聲明關於該事項之證據方法時,法院仍應為調查,以求慎重正確之裁判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首次罰3萬、再次罰6萬並得拘提(民訴§303)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民訴第303條明文規定: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處3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通知仍不到,得再處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金額與程序都要記熟。

考點:證人不到場制裁考點:證據保全時點考點:心證公開考點:不必要證據不調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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