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刑法第 29 條之教唆犯與刑法第 153 條之煽惑他人犯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教唆犯為總則之參與犯;煽惑他人犯罪為分則之正犯
B教唆犯得公然或非公然為之;煽惑他人犯罪限於公然為之
C教唆犯需教唆他人為特定之犯罪;煽惑他人犯罪之內容則無此限制
D教唆犯與煽惑他人犯罪均有犯罪從屬性之適用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錯誤!教唆犯採限制從屬性,須被教唆人著手實行犯罪才成立;但煽惑罪是獨立正犯,只要公然煽惑即既遂,不以他人真的去犯罪為要件,無從屬性適用。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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