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5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依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立法委員時,應於就職之日起多久時間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A1 年正確答案
B2 年
C3 年
D不需辦理喪失國籍
A正確答案
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受國籍限制之公職(如立法委員),應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應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受國籍限制之公職(如立法委員),應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記住時間軸:「就職前」辦理放棄,「就職後1年內」取得喪失國籍證明。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應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D✕ 陷阱
立法委員屬於受國籍限制之公職,依法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必須辦理喪失。
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公職之國籍處理程序
| 階段 | 應辦事項 | 法定期限 |
|---|
| 就職前 | 辦理放棄外國國籍 | 就(到)職前 |
| 就職後 | 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 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 |
考題常將「辦理放棄」與「取得證明」的時間點混淆。請務必釐清:「辦理放棄」是在就職「前」就要做;而「完成喪失並取得證明文件」因為涉及外國政府的行政程序,需要作業時間,所以給予就職之日起「1年內」的寬限期。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