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5 年第 12 題單選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但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應視為:
A有行為能力正確答案
B無行為能力
C視行為是否影響他人權利而定
D視外國人是否有固定居所而定
A正確答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3項:外國人依本國法無行為能力,但依我國法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3項明文規定,為保護我國交易相對人之信賴與交易安全,縱使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只要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其在我國所為之法律行為即視為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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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3項:外國人依本國法無行為能力,但依我國法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內國交易安全保護原則→在台灣做的法律行為,以台灣法認定有行為能力即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3項明文規定,為保護我國交易相對人之信賴與交易安全,縱使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只要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其在我國所為之法律行為即視為有行為能力。
B✕ 陷阱
陷阱選項。若堅持以本國法判斷(行為能力原則依本國法),會誤選此項。但法律特別為保護內國交易安全設有例外規定,不再以本國法認定為無行為能力。
C✕
錯誤。法律效果是明確「視為有行為能力」,並非依個案是否影響他人權利而定,否則法律關係將不穩定。
D✕
錯誤。判斷標準是「法律行為地在中華民國」而非「居所是否固定」,居所與行為能力之認定無關。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 行為能力準據法
| 項次 | 原則 | 內容 | 目的 |
|---|
| 第1項 | 本國法原則 | 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 尊重屬人法 |
| 第2項 | 既得權保護 | 已取得之行為能力不因國籍變更而喪失 | 保障法律關係安定 |
| 第3項 | 內國交易保護 | 外國人依本國法無行為能力,但依我國法有者,在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 保護內國交易安全 |
一般原則是「行為能力依本國法」(B 的思路),考生若只記住原則會誤選 B。但本題考的是「例外規定」——為保護在台灣的交易相對人,立法者特別規定以我國法有行為能力者即視為有行為能力,切勿見到外國人就反射選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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