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1 年第 22 題單選題
某甲從小居住在臺北市,同時具有我國與 A 國國籍,關於甲之行為能力有無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中華民國法正確答案
BA 國法
C中華民國法與 A 國法
D中華民國法或 A 國法
A正確答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當事人有多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甲久居臺北,關係最切為中華民國。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甲從小居住臺北市,與中華民國關係最切,故適用中華民國法。再依第10條,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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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當事人有多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甲久居臺北,關係最切為中華民國。
看到雙重國籍 + 行為能力 → 找「關係最切」國籍 → 居住地在臺北 → 中華民國法!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甲從小居住臺北市,與中華民國關係最切,故適用中華民國法。再依第10條,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B✕
A 國雖為甲之國籍國之一,但甲與 A 國並無密切生活連結(從小住臺北),非「關係最切」之國籍,不能單獨適用 A 國法。
C✕ 陷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採「單一本國法」原則,不會兩國法並用。行為能力只會適用一個法律,否則法院無所適從。此為概念顛倒的陷阱。
D✕ 陷阱
法律適用非任擇其一,不可由當事人或法院自由選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明確規則:以「關係最切」國籍定本國法,非二選一。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國籍衝突處理
| 情形 | 處理方式 | 法條依據 | 本題 |
|---|
| 有多數國籍(含我國) | 依關係最切之國籍 | 涉民法§2 | 甲住臺北→中華民國 |
| 無國籍或國籍不明 | 依住所地法 | 涉民法§3 | — |
| 人之行為能力 | 依其本國法 | 涉民法§10 | 先定本國法再判斷 |
多數考生誤以為有中華民國國籍就「當然」適用中華民國法,其實現行涉民法已改為「關係最切」原則。本題答案雖仍是中華民國法,但理由是「從小住臺北」關係最切,而非「因為是我國人」。理由錯了就會栽在變形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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