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1 年第 23 題單選題考點:要件誤用本國法考點:法庭地法主義
我國人甲男與法國人乙女在臺灣結婚定居於臺北。乙失蹤下落不明,甲欲於我國法院聲請為乙之死亡宣告,應如何適用法律?
A死亡宣告之要件依法國法,死亡宣告之效力依我國法
B死亡宣告之要件與效力皆依我國法正確答案
C死亡宣告之要件依我國法,死亡宣告之效力依法國法
D死亡宣告之要件與效力皆依法國法
B正確答案
外國人由我國法院為死亡宣告者,要件與效力皆依中華民國法,此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的明文規定。
逐選項解析
A死亡宣告之要件依法國法,死亡宣告之效力依我國法要件誤用本國法✕ 易錯陷阱
誤以為涉外案件的要件要依當事人本國法(法國法)。但死亡宣告涉及我國法院的公權力行使與程序安定,要件應一律依我國法,非依當事人本國法。
B死亡宣告之要件與效力皆依我國法法庭地法主義✓ 正確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凡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國人失蹤,我國法院得依我國法為死亡宣告,要件與效力均依中華民國法律。乙定居臺北,甲在我國法院聲請,故全依我國法。
C死亡宣告之要件依我國法,死亡宣告之效力依法國法✕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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