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5 年第 25 題單選題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於臺北結婚,定居於臺北,於東京共同購置房屋一間,並於紐約州有鉅額存款。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如有爭議,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可書面合意適用紐約州法,作為其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正確答案
B甲、乙就其夫妻財產制並無合意時,得依我國法
C關於甲、乙在東京之房屋,如日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依日本法
D甲、乙財產制如適用日本法時,而甲、乙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仍依中華民國法律
A正確答案
涉外夫妻財產製準據法首重書面合意之一方本國或住所地法,無合意則依共同住所地法。
為什麼答案是 A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規定,夫妻財產製依書面合意適用『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紐約州法既非一方本國法,亦非住所地法,故不得合意適用,本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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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夫妻財產製準據法首重書面合意之一方本國或住所地法,無合意則依共同住所地法。
夫妻財產製書面合意只能選『一方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紐約州法皆非,A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規定,夫妻財產製依書面合意適用『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紐約州法既非一方本國法,亦非住所地法,故不得合意適用,本敘述錯誤。
B✕
夫妻無合意時,依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或最切地法。本題兩人定居臺北,共同住所地為我國,故得依我國法,本敘述正確。
C✕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9條規定,不動產依其所在地法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夫妻財產製之一般規定。東京房屋為不動產,依日本法,本敘述正確。
D✕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夫妻財產製依外國法時,其在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對第三人之效力依我國法,以保護交易安全,本敘述正確。
涉外夫妻財產製準據法適用順序
| 適用情境 | 準據法 | 法源依據 |
|---|
| 有書面合意 | 一方之本國法 或 住所地法 | 涉民法第48條第2項 |
| 無書面合意 | 1.共同本國法 2.共同住所地法 3.最切地法 | 涉民法第48條第1、3項 |
| 不動產特別規定 | 不動產所在地法 | 涉民法第49條 |
| 對我國善意第三人效力 | 中華民國法律 | 涉民法第50條 |
考生易誤以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可任意選擇任何國家法律,但涉民法對夫妻財產製之合意準據法有嚴格限制,僅限『一方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不可任意選擇如財產所在地(紐約州)等無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