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於臺北結婚,定居於臺北,於東京共同購置房屋一間,並於紐約州有鉅額存款。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如有爭議,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可書面合意適用紐約州法,作為其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正確答案
B甲、乙就其夫妻財產制並無合意時,得依我國法
C關於甲、乙在東京之房屋,如日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依日本法
D甲、乙財產制如適用日本法時,而甲、乙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仍依中華民國法律
答案與詳解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規定,夫妻財產製依書面合意適用『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紐約州法既非一方本國法,亦非住所地法,故不得合意適用,本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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