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5 年第 19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申請改名?
A字義粗俗不雅
B撤銷收養
C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D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 3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姓名條例》第9條列舉得申請改名事由;同姓名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設籍六個月以上,僅三個月不符,故選D。
為什麼答案是 D
同姓名者須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選項僅寫三個月,未達法定期間,因此不得依此事由申請改名。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姓名條例》第9條列舉得申請改名事由;同姓名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設籍六個月以上,僅三個月不符,故選D。
看到「同姓名」先檢查期間:法定關鍵是六個月以上,不是三個月;其餘三項均屬姓名條例列明的改名事由。
逐選項分析
A✕
字義粗俗不雅,屬於姓名條例明定得申請改名的事由之一,並非不得申請改名。
B✕
撤銷收養會影響當事人身分及姓氏使用,依法屬於得申請改名的情形,並非不得申請。
C✕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屬於姓名條例列舉的得申請改名事由。
D✓ 正確
同姓名者須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選項僅寫三個月,未達法定期間,因此不得依此事由申請改名。
姓名條例第9條改名事由辨識
| 選項情形 | 法律效果 | 本題判斷 |
|---|
| 字義粗俗不雅 | 得申請改名 | 可申請 |
| 撤銷收養 | 得申請改名 | 可申請 |
|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同名 | 得申請改名 | 可申請 |
| 同姓名且同一直轄市、縣(市)設籍六個月以上 | 得申請改名 | 本題三個月不符 |
本題最容易把三個月直接看成符合條件,或只注意「姓名完全相同」而忽略法定期間。姓名條例要求同姓名者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三個月並未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