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0 年第 22 題單選題
A 國人甲男 18 歲,依 A 國民法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嗣甲男 19 歲時歸化為我國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甲男行為能力應如何判定?
A甲男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正確答案
B甲男為無行為能力人
C甲男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D甲男關於其利益之事項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A正確答案
涉民法第10條第2項:已取得行為能力者,不因國籍變更而喪失。甲在A國已成年,歸化後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男在A國19歲時,依A國法已成年(滿18歲成年),已取得完全行為能力。依涉民法第10條第2項,縱使之後歸化我國(我國成年為18歲,現行法),既有之行為能力不因國籍變更而受影響,故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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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民法第10條第2項:已取得行為能力者,不因國籍變更而喪失。甲在A國已成年,歸化後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記住口訣:「已成年就回不去」——依舊本國法已有行為能力,不因變更本國法而喪失。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男在A國19歲時,依A國法已成年(滿18歲成年),已取得完全行為能力。依涉民法第10條第2項,縱使之後歸化我國(我國成年為18歲,現行法),既有之行為能力不因國籍變更而受影響,故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B✕
無行為能力人為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男19歲顯然不符。
C✕ 陷阱
陷阱選項!若依題目時點我國成年為20歲(民法舊制),容易誤以為歸化後變成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涉民法第10條第2項明文:已取得行為能力者不因國籍變更而喪失,故仍為完全行為能力。
D✕
「關於其利益之事項為完全行為能力」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效果(如純獲法律上利益),與本題無關。
涉民法第10條 行為能力準據法
| 項次 | 規定內容 | 適用情形 |
|---|
| 第1項 | 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 原則:以本國法為準 |
| 第2項 | 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 | 既得權保護(本題考點) |
| 第3項 |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但依中華民國法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 內國交易安全保護 |
考生常誤以為「歸化後就要依我國法重新判斷」,但涉民法第10條第2項明白保護既得行為能力——已經成年的人不會因為換國籍又變回未成年。此為國際私法「既得權保護原則」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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