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0 年第 5 題單選題
依國籍法規定,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情形,包括下列何者?
A年滿 20 歲,自願取得由中國核發之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者
B生父為外國人,被生父認領者
C為外國人之配偶者正確答案
D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C正確答案
105年國籍法修法已刪除單純因認領或收養喪失國籍之規定,僅保留「為外國人之配偶」及「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籍」等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現行國籍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外國人之配偶」得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此款於修法時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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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05年國籍法修法已刪除單純因認領或收養喪失國籍之規定,僅保留「為外國人之配偶」及「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籍」等事由。
105年修法後,未成年人喪失國籍要件趨嚴,單純被認領或收養不再是獨立事由,僅「為外國人之配偶」仍予保留。
逐選項分析
A✕
中國大陸在法制上不屬於「外國」,且取得「居住證」並非取得該國國籍,不符合國籍法「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之要件。
B✕ 陷阱
105年修法已刪除單純「被外國籍生父認領」得喪失國籍之規定;現行法須符合由外國籍父母行使權利義務之無/限制行為能力人,且為取得該國國籍等嚴格要件。
C✓ 正確
依現行國籍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外國人之配偶」得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此款於修法時予以保留。
D✕ 陷阱
105年修法已刪除單純「為外國人之養子女」得喪失國籍之規定,理由與選項B相同,須符合更嚴格之保護要件方得申請。
國籍法第11條喪失國籍事由修法對照
| 比較項目 | 舊法規定 (105年修法前) | 現行法規定 |
|---|
| 未成年人因身分關係 | 單純被外國人生父認領、母為外國人、為外國人養子女即可 | 須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母行使權利義務,且為取得該國國籍 |
| 配偶關係 | 為外國人之配偶 | 為外國人之配偶 (未修正) |
| 自願取得外國籍 | 年滿20歲且有行為能力 | 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 |
考生若停留在105年修法前的舊法記憶,會誤以為「被外國人生父認領」或「為外國人養子女」仍是獨立的喪失國籍事由。現行法為保障未成年人權益,已將此類要件嚴格化,不再允許單純因身分轉換即喪失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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