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0 年第 23 題單選題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婚後共同住在臺北市多年,其後兩人感情不睦,乙欲聲請我國法院裁判離婚,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 A 國法
B適用 B 國法
C適用中華民國法正確答案
D甲男適用 A 國法,乙女適用 B 國法
C正確答案
涉外離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依協議→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最密切關係地法,本題適用共同住所地臺灣法。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夫妻無共同本國法時,以共同住所地法為準。甲乙婚後共同住臺北多年→適用中華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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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離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依協議→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最密切關係地法,本題適用共同住所地臺灣法。
夫妻不同國籍看住所!共同住在臺北多年→共同住所地法=中華民國法。
逐選項分析
A✕
甲雖為A國人,但夫妻無共同本國法時,不會單獨適用一方本國法,否則對他方不公。
B✕
乙雖為聲請人、B國人,但涉外離婚準據法不以聲請人國籍決定,仍應依階層順序判斷。
C✓ 正確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夫妻無共同本國法時,以共同住所地法為準。甲乙婚後共同住臺北多年→適用中華民國法。
D✕ 陷阱
離婚是夫妻共同法律關係,不可能各自適用不同法律,否則一人離婚一人未離婚荒謬。這是典型陷阱選項。
涉外離婚準據法適用順序(涉民法第50條)
| 順序 | 連結因素 | 本題套用 | 結果 |
|---|
| 1 | 當事人協議所定之法 | 題目未提及協議 | 不適用 |
| 2 | 共同本國法 | 甲A國、乙B國→無 | 不適用 |
| 3 | 共同住所地法 | 共同住臺北多年 | ✅ 中華民國法 |
| 4 | 最密切關係地法 | 前階已決定 | 不必判斷 |
涉外離婚準據法有嚴格適用順序:先看雙方有無協議,無協議才依序適用「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最密切關係地法」。考選部最愛出「各自適用本國法」這種錯誤選項,但離婚是夫妻共同法律關係,準據法必須統一,絕不可能妻子用A國法、丈夫用B國法分別判准離婚。另一個陷阱是直覺認為「誰起訴就用誰的國籍法」,國際私法不看程序面的原告被告身分,只看實體法律關係。當雙方國籍不同又無協議時,共同住所地法就成為關鍵,例如都在臺灣住滿一年以上就適用中華民國法,這比個別國籍更能反映婚姻生活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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