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0 年第 24 題單選題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二人同住在臺北,並育有一未成年子丙,丙同時具有 A 國籍與我國籍。嗣甲乙於民國 105 年離婚,關於對未成年子丙之保護教養義務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A 國法
B中華民國法正確答案
C選擇適用 A 國法或中華民國法
D選擇適用對丙最佳利益保護之國家的法律
B正確答案
涉外親子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適用子女本國法;丙有雙重國籍,依第2條以關係最切之國籍(我國)為本國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丙具雙重國籍,依第2條應以關係最切者為本國法;丙與母同住臺北,關係最切為我國,故適用中華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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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親子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適用子女本國法;丙有雙重國籍,依第2條以關係最切之國籍(我國)為本國法。
看到『父母對未成年子女』→ 子女本國法;雙重國籍選『關係最切』者,本案丙住臺北→中華民國法。
逐選項分析
A✕
父之本國法已非現行法標準。舊涉外法曾以父之本國法為準,100年修法後改採子女本國法主義,不再以父國籍決定。
B✓ 正確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丙具雙重國籍,依第2條應以關係最切者為本國法;丙與母同住臺北,關係最切為我國,故適用中華民國法。
C✕ 陷阱
雙重國籍並非『自由選擇』適用哪國法,而是依第2條客觀判斷『關係最切』之國籍。讓當事人挑選會破壞準據法安定性。
D✕ 陷阱
『子女最佳利益』是實體法(民法)判斷親權內容的原則,不是國際私法選法的連繫因素。混淆了衝突法與實體法層次。
涉外親子關係準據法速記
| 事項 | 準據法 | 法源 | 備註 |
|---|
| 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 | 子女之本國法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 | 100年修法後 |
| 雙重國籍之本國法 | 關係最切之國籍國法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 | 客觀判斷 |
| 無國籍或國籍不明 | 住所地法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條 | 補充規定 |
| 婚姻效力 | 夫妻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 | 階梯適用 |
本題最大陷阱是 D 選項的『最佳利益』。國際私法選法階段是用『連繫因素』(國籍、住所)機械決定準據法,並非用實體價值判斷;『最佳利益』是選完準據法後,在實體親權內容上才用的原則,兩者層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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