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二人同住在臺北,並育有一未成年子丙,丙同時具有 A 國籍與我國籍。嗣甲乙於民國 105 年離婚,關於對未成年子丙之保護教養義務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A 國法
B中華民國法正確答案
C選擇適用 A 國法或中華民國法
D選擇適用對丙最佳利益保護之國家的法律
答案與詳解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丙具雙重國籍,依第2條應以關係最切者為本國法;丙與母同住臺北,關係最切為我國,故適用中華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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