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 104 年 · 第 36 題 消防設備師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104 年 第 36 題 單選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若無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之建築物,得免除充分之通風設備相關規定
B 外牆與加油站之距離應在 10 公尺以上
C 構造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 正確答案
D 外牆與古蹟之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上
C 正確答案
正確為 C;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原則上不得設於建築物地下層。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第15條第1項第1款明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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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正確為 C;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原則上不得設於建築物地下層。
先定位本題考「六類物品製造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規定。安全距離看第13條:古蹟為50公尺,加油站等危險性類似場所為20公尺。構造看第15條:不得設於建築物地下層。設備看第16條:一律應有充分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另對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者,才加設有效排出設備。因此只有 C 符合現行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
錯誤。第16條第1款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應有充分之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並未因「無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即免除通風設備。無積存之虞時,通常是不適用第16條第2款的「排出蒸氣或粉塵設備」,不是免除第1款通風設備。
B ✕
錯誤。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設施外側,與加油站、加氣站、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等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20公尺以上,不是10公尺以上。
C ✓ 正確
正確。第15條第1項第1款明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
D ✕
錯誤。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與古蹟之距離應在50公尺以上,不是30公尺以上。30公尺是另類收容人員達一定規模場所的安全距離,不適用於古蹟。
本題最容易混淆第16條第1款「通風設備」與第16條第2款「可燃性蒸氣或粉塵排出設備」;沒有積存蒸氣或粉塵之虞,只是不必設第2款的排出設備,並非免除第1款的充分通風設備。另外,古蹟是50公尺,加油站是20公尺,30公尺與10公尺皆非本題正確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