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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國貿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學概要9843單選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非?

A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B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C廠商之標價偏低,有採購法第58條所定情形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正確答案
D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押標金不予發還的法定情形:冒名投標、拒絕決標/簽約、押標金轉保證金等;標價偏低要求說明係另一機制,不屬不發還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廠商標價偏低且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依採購法第58條機關得不決標,但此為「不決標」機制,並非押標金不予發還之事由,兩者制度不同,故此選項「為非」。

考點:押標金不發還-冒名考點:押標金不發還-拒簽約考點:標價偏低≠不發還押標金考點:押標金轉保證金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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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