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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0817單選題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時,因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且利害關係複雜,為使聽證程序正常進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得選定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共同利益之多數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至多五人為當事人
B選定當事人有數人者,均得單獨為全體於聽證程序中陳述意見
C當事人之選定非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者,選定不生效力
D經選定當事人者,僅得由該當事人為程序行為,其他當事人一律脫離行政程序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中,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得選定1至5人為當事人,但選定當事人後,其他當事人並非一律脫離行政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行政程序法第29條,僅在機關「指定」當事人時,其餘當事人才脫離行政程序,且若經機關同意仍得為程序行為,並非「一律脫離」。

考點:選定當事人人數考點:單獨行為效力考點:書面要式性考點:脫離程序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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