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犯罪偵查概要104 年第 10 題單選題考點:軍審法修正考點:罪名判斷
甲為國軍現役中校軍官,為向友人炫燿,將部隊槍枝攜回把玩,經人檢舉,你是查獲該案的員警,應如何處置?
A甲為現役軍人應移送軍事法院檢察署追訴
B甲觸犯之罪為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竊占公用器材、財物,應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訴
C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 64 條之罪,應移送軍事法院檢察署追訴
D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 64 條之罪,應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訴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103年軍事審判法修正後,承平時期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一律由普通法院審理。
逐選項解析
A甲為現役軍人應移送軍事法院檢察署追訴軍審法修正✕ 易錯陷阱
103年洪仲丘案後軍事審判法修正,承平時期現役軍人犯罪移由普通司法機關追訴審判,軍事法院檢察署在承平時期已不再受理。
B甲觸犯之罪為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竊占公用器材、財物,應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訴罪名判斷✕ 錯誤
將部隊槍枝攜回把玩,是否構成何罪應依具體事實判斷;選項援引貪污治罪條例之竊占公用財物並不相符,罪名錯誤。
C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 64 條之罪,應移送軍事法院檢察署追訴✕ 易錯陷阱
D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 64 條之罪,應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訴✓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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