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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初考-戶政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一般行政類科
法學大意10436單選題

契約成立後,客觀事實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此稱之為:

A給付不能原則
B失權效原則
C歸責原則
D情事變更原則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契約成立後客觀事實重大變更、非當初可預料,依原效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請求調整,稱為「情事變更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D

情事變更原則正是民法第227條之2明文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原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效果,為衡平契約的重要原則。

考點:給付不能考點:失權效考點:歸責原則考點:情事變更原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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