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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初考-戶政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一般行政類科
法學大意10440單選題

下列關於刑法上「褫奪公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褫奪公權者,不得擔任公務員
B受褫奪公權者,不得擔任公職候選人
C受褫奪公權者,不得行使選舉權及罷免權正確答案
D對受死刑或無期徒刑判決者,法院於裁判時應一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現行刑法褫奪公權僅剝奪「任公務員」及「任公職候選人」兩項資格,不包括選舉權、罷免權。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此為題目要選的答案。民國 94 年刑法修正後,褫奪公權已刪除剝奪「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之規定,僅剩公務員與公職候選人資格兩項。

考點:褫奪公權效果考點:修法重點★考點:必併宣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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