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有關大學所為非屬退學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
B此所涉及之權利救濟,係屬憲法所保障之訴願權以及訴訟權
C對於非屬退學之處分,因尚未改變學生身分,且係學校維持秩序所必要,受處分之學生尚無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正確答案
D受理此類爭訟之機關,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答案與詳解
錯誤(本題答案)。此為釋字382號舊見解,僅退學等改變學生身分者始得救濟。釋字684號已變更此見解,即使非退學處分,只要侵害權利即可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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