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營概要109 年第 1 題單選題
保險業為特許事業,其經營之良窳攸關國家經濟秩序穩定,故保險業負責人有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之限制,根據「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之規定,保險業負責人有違反消極資格條件之一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C正確答案
保險業負責人若違反消極資格條件,依規定其法律效果為「當然解任」,無須經決議或裁判。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規定,保險業負責人有違反消極資格條件之一者,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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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業負責人若違反消極資格條件,依規定其法律效果為「當然解任」,無須經決議或裁判。
看到「保險業負責人違反消極資格」,直接聯想金融特許事業的嚴格標準:「當然解任」。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決議解任通常指須經股東會或董事會等內部程序決議,但保險業負責人違反消極資格時,依法直接解任,不須經決議。
B✕
裁判解任是指須經法院判決才能解任,但此處為法定當然解任事由,無須透過司法裁判。
C✓ 正確
依「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規定,保險業負責人有違反消極資格條件之一者,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D✕
糾正屬於較輕微的行政指導或處分,對於違反消極資格的負責人,法律效果是直接剝奪其資格(解任),而非僅予糾正。
保險業負責人解任方式比較
| 解任方式 | 啟動條件 | 適用情境舉例 |
|---|
| 當然解任 | 法定事由發生即自動生效 | 違反消極資格(如受破產宣告、犯特定罪刑確定) |
| 決議解任 | 須經公司內部機關(如股東會)決議 | 公司依公司法規定隨時解任董事 |
| 裁判解任 | 須經法院判決 | 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股東訴請法院解任 |
考生容易將一般公司法上的「決議解任」或「裁判解任」套用於保險業。保險業為高度監理的特許事業,為迅速排除不適任的負責人以維護金融秩序,法規特別明定違反消極資格者為「當然解任」,不須等待冗長的決議或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