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士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消防法規概要113 年第 37 題單選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安全距離,應在多少公尺以上?
D正確答案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與題示加油站、加氣站、危險物品場所等危險性類似場所之安全距離,現行法仍為20公尺以上,選(D)。
為什麼答案是 D
對。第13條第1項第3款明定,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20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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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與題示加油站、加氣站、危險物品場所等危險性類似場所之安全距離,現行法仍為20公尺以上,選(D)。
1. 先定位場所:題幹是「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
2. 再定位距離對象:題幹列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等,屬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危險性類似場所。
3. 套用現行規定:與該類場所之距離應在20公尺以上。
4. 因此答案為(D) 20。
逐選項分析
A✕
錯。5公尺是第13條第1項第5款所定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高架電線之安全距離,不是本題危險性類似場所的距離。
B✕
錯。10公尺是第13條第1項第4款所定與前三款以外場所之距離,不適用於題幹列舉的加油站、加氣站、危險物品場所等。
C✕
錯。15公尺不是本題第13條第1項各款對應的標準距離;可能與30公尺得因擋牆減半的概念混淆,但題目問的是原則距離。
D✓ 正確
對。第13條第1項第3款明定,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20公尺以上。
關鍵知識表
| 項目 | 現行規定重點 |
|---|
| 適用場所 |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所 |
| 測量起點 | 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外側 |
| 50公尺 | 古蹟、特定重要公共場所等 |
| 30公尺 | 特定收容人員較多之公共場所等 |
| 20公尺 | 危險性類似場所:危險物品場所、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相關場所等 |
| 10公尺 | 前三款以外場所 |
| 5公尺 | 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 |
| 3公尺 | 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 |
| 例外提醒 | 設有擋牆防護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安全距離得減半;符合第15條之1之一般處理場所,可能不適用第13條第1項 |
本題陷阱在於題幹列舉很多場所,但核心關鍵是「危險性類似場所」,直接對應第13條第1項第3款的20公尺;不要誤選高架電線的5公尺或其他場所的10公尺。另外,擋牆減半是附帶例外,題目未問例外情形時,仍以原則距離20公尺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