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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621單選題

甲將其房屋先出賣予乙,於未為交付及移轉所有權之前,即再將該屋出售予丙並交付之;其後,在未移轉所有權予丙之前,又再度將該屋出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B由於甲已將該屋交付予丙,故丙已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C甲因已將該屋先出賣予乙、丙,故其將所有權移轉予丁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惟丁可依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主張善意取得該屋所有權
D丁依法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丙雖自甲受讓該屋之占有,但不得對抗丁,故丁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該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債權契約相互獨立都有效,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準,丁登記取得所有權可請求丙返還。

為什麼答案是 D

丁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取得所有權。丙雖占有房屋但僅有債權(占有非物權),不能對抗已登記之所有權人丁,丁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

考點:債權相對性考點:不動產登記主義考點:有權處分判斷考點: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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