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B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C子女未滿二歲需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60 分鐘
D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工資照給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撫育未滿三歲子女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時間不得請求報酬,而非工資照給。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規定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者,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選項稱「工資照給」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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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撫育未滿三歲子女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時間不得請求報酬,而非工資照給。
減少工時等於減少提供勞務,依據對價原則,雇主無須給付該時段工資,故選項稱「工資照給」為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敘述正確。
B✕
命題時為正確敘述(陪產假五日);現行法已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C✕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敘述正確。
D✓ 正確
依規定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者,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選項稱「工資照給」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
性別平等工作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 假別/措施 | 適用對象/條件 | 給假日數/時間 | 工資給付 |
|---|
| 生理假 | 女性受僱者 | 每月1日 | 併入病假者半薪 |
| 陪產檢及陪產假 | 受僱者(配偶妊娠/分娩) | 7日(現行法) | 工資照給 |
| 哺(集)乳時間 | 子女未滿2歲 | 每日另給60分鐘 | 視為工作時間(照給) |
| 減少工時 | 撫育未滿3歲子女 | 每天減少1小時 | 不得請求報酬 |
考生常誤以為所有促進工作平等的措施皆為「有薪假」或「工資照給」。實際上,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等同於未提供勞務,依法「不得請求報酬」,與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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