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一般行政類科法學大意107 年第 44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是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之行為主體?
A法官正確答案
B看守所管理員
C警局拘留所警員
D少年觀護所管理員
A正確答案
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的行為主體限於「有管收、解送、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法官並不直接執行拘禁。
為什麼答案是 A
法官負責審判,不執行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的職務,故非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的行為主體。此罪為身分犯,主體須為實際管束人犯者。
考點:審判者非拘禁者考點:拘禁職務考點:拘留職務考點:管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