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違規被乙機關裁處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罰鍰,甲不服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丙機關認為應裁處 7 萬元而非 10 萬元罰鍰,遂變更原處分。甲若仍不服,續提起撤銷訴訟時,下列有關被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併列乙機關與丙機關為被告
B由甲選擇列乙機關或丙機關為被告
C只列乙機關為被告
D只列丙機關為被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2 款,經訴願程序後,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者,以做成訴願決定之機關為被告。丙將10萬變更為7萬,屬變更原處分,應以丙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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