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機械工程類科 113 年 · 第 7 題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機械工程類科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113 年 第 7 題 單選題
關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始送達之裁判,下列何者為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標的? A 裁判引用之先前案例
B 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
C 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
D 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 正確答案
D 正確答案
憲訴法新制下,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標的是「用盡審級救濟後之確定終局裁判」本身(其法律見解),不是裁判引用的判例、決議或先前案例。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憲訴法§59 I,人民須於「用盡審級救濟」後,就所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高等法院判決僅在不得上訴(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或當事人已窮盡上訴救濟而確定時,才屬確定終局裁判;題目既已標示為「確定判決」,即符合此前提,其所持法律見解即為審查標的。本題四選項中,僅 D 指向「裁判本身」,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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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憲訴法新制下,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標的是「用盡審級救濟後之確定終局裁判」本身(其法律見解),不是裁判引用的判例、決議或先前案例。
關鍵字「憲訴法施行後始送達之裁判」+「人民聲請標的」→ 鎖定「確定終局裁判」本身 → 選 D。
逐選項分析 A ✕ 陷阱
裁判引用的「先前案例」僅是法院論理參考素材,本身既非法規範亦非裁判主文,無法獨立成為人民聲請憲法審查的標的(憲訴法§59 I)。
B ✕ 陷阱
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實務上,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曾被視同命令而可作為聲請釋憲之標的;但憲訴法施行後改採「裁判憲法審查」與「法規範憲法審查」二元架構,決議本身不再是聲請標的,須透過爭執援用該決議之確定終局裁判處理。
C ✕ 陷阱
舊制下最高法院判例(已停止適用之制度)曾被視同法規範,可作為釋憲標的(如釋字第374號等實務脈絡);新制廢除判例制度,且聲請標的改為確定終局裁判或其所適用之法規範,判例本身不再單獨成為聲請對象。
D ✓ 正確
依憲訴法§59 I,人民須於「用盡審級救濟」後,就所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高等法院判決僅在不得上訴(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或當事人已窮盡上訴救濟而確定時,才屬確定終局裁判;題目既已標示為「確定判決」,即符合此前提,其所持法律見解即為審查標的。本題四選項中,僅 D 指向「裁判本身」,故為正解。
新舊制人民聲請釋憲/憲法審查標的比較 制度 主要標的 關鍵條文/語 本題對應 憲訴法新制(裁判憲法審查) 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法律見解) 憲訴法§59 I D 正確 憲訴法新制(法規範憲法審查)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憲訴法§59 I 本題未問 舊制(大審法時期) 法律、命令、判例、決議 大審法§5 I③ A、B、C 為此舊制殘影
A、B、C 都是舊制(大審法時期)曾可作為人民聲請釋憲標的的類型。題幹明示「憲訴法施行後始送達之裁判」,即須套用新制邏輯:標的限於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法規範,判例、決議、先前案例皆不再單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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