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機械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正確答案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C正確答案
釋字588號:管收限制人身自由,仍受憲法第8條保障;但非刑事被告程序可與刑事被告不同。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釋字588號承認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限制,所需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可依事件性質作不同設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588號:管收限制人身自由,仍受憲法第8條保障;但非刑事被告程序可與刑事被告不同。
看到「管收」先抓兩句:要法院裁定、要正當程序;但不必完全比照刑事羈押。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把「警察機關」限縮成組織法上的警察。釋字588號採功能理解,只要法律賦予干預、取締手段以維護公益者,也可能屬憲法第8條所稱警察機關範圍。
B✕ 陷阱
管收會拘束人身自由,不能只為了保全國家金錢債權就省略義務人陳述機會。釋字588號重點正是要求法院審問程序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C✓ 正確
正確。釋字588號承認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限制,所需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可依事件性質作不同設計。
D✕ 陷阱
錯在「毋需等待法院裁定」。管收雖不同於刑事羈押,但仍是重大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執行機關原則上須聲請法院裁定後,才能執行管收。
釋字588號管收處分三核心
| 考點 | 正確理解 | 常見錯法 | 本題對應 |
|---|
| 憲法第8條 | 管收屬拘禁,受人身自由保障 | 誤以為行政管收不適用第8條 | A錯 |
| 審問程序 | 管收前應保障義務人到場陳述機會 | 誤以為保全債權即可省略聽審 | B錯 |
| 程序差異 | 非刑事被告程序可與刑事被告不同 | 誤以為所有人身自由限制程序完全相同 | C對 |
| 法院裁定 | 行政執行機關須經法院裁定始得管收 | 誤以為行政機關可自行管收 | D錯 |
本題最愛考「不同於刑事羈押」不等於「不用憲法第8條」或「不用法院」。程序可以因身分與目的不同而設計差異,但人身自由保障與法院審查不能被整個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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