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勤務時,若有可登檢之外國籍漁船不停船接受檢查,則下列何種作為合法?
A採取警告性射擊(Warning Shooting)
B採取失能性射擊(Disabling Shooting)
C採取致命性射擊(Deadly Force)
D不得使用任何器械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登檢規範,對不停船之外國漁船不得使用任何武器或器械,僅能持續追蹤回報。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 WCPFC 登檢作業程序,對外籍漁船不停船接受檢查時,登檢人員「不得使用任何器械」,應記錄船名船籍並通報船旗國,由船旗國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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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登檢規範,對不停船之外國漁船不得使用任何武器或器械,僅能持續追蹤回報。
國際公約登檢 ≠ 國內海域執法,對外籍漁船極度克制,看到「射擊」選項一律刪除。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警告性射擊雖看似最輕微,但在 WCPFC 公約授權登檢情境下,對不停船漁船仍不得動用任何武力,只能持續蒐證與回報船籍國處理。
B✕
失能性射擊(射擊船舵、引擎使其失去動力)屬於武力強制手段,公約登檢不授權使用,違反國際漁業執法比例原則。
C✕
致命性武力更不可能,公約登檢只是行政性查察,並非犯罪追緝,使用致命武力將違反國際法與人權規範。
D✓ 正確
依 WCPFC 登檢作業程序,對外籍漁船不停船接受檢查時,登檢人員「不得使用任何器械」,應記錄船名船籍並通報船旗國,由船旗國後續處理。
海上執法武力使用對照
| 情境 | 對象 | 可否動武 | 依據 |
|---|
| 我國海域一般執法 | 我國/外籍船 | 依比例原則可動武 | 海岸巡防法、警械使用條例 |
| WCPFC 公約登檢 | 外籍漁船 | ❌ 不得使用器械 | WCPFC 登檢程序 |
| 公海緊追權 | 違法船舶 | 有限度武力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 任何對象 | 可動武 | 刑法 23、24 條 |
考生容易誤以為海上執法都可比照國內「警告→失能→致命」三階段武力使用。但本題情境是依國際公約(WCPFC)對外籍漁船的登檢,屬國際合作性質,台灣並非船旗國,對不停船僅能蒐證通報,連警告射擊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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