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進港接受安檢後,又發現吃水頗深,惟貨艙並未滿載魚貨,且魚貨艙間角落有明顯油漆未乾,該處船體曾重新披覆,船長辯稱是船買來就有的情形,值勤人員應如何應處最為適宜?
A返回安檢所準備鑽孔機及內視鏡,報告安檢所所長同意後,當場進行不損壞船體主結構之鑽孔,並以內視鏡探查
B返回安檢所準備鑽孔機及內視鏡,向漁船船長說明即將進行之執法作為後,即進行不損壞船體主結構之鑽孔,並以內視鏡探查
C請安檢所循線通報檢察官,取得檢察官同意後,即進行不損壞船體主結構之鑽孔,並以內視鏡探查
D請安檢所循線通報檢察官,依規定申請並取得搜索票後,即進行不損壞船體主結構之鑽孔,並以內視鏡探查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漁船安檢發現可疑夾艙,鑽孔探查屬「搜索」行為,須遵守法官保留原則向法院聲請取得搜索票。
為什麼答案是 D
鑽孔探查夾艙屬刑事訴訟法之搜索行為,應通報檢察官並向法院聲請取得搜索票後執行,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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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漁船安檢發現可疑夾艙,鑽孔探查屬「搜索」行為,須遵守法官保留原則向法院聲請取得搜索票。
看到「鑽孔、破壞性探查」直接聯想「搜索」!搜索原則上必須有「搜索票」(法官核發),不能只靠長官或檢察官同意。
逐選項分析
A✕
安檢所所長無權核發搜索票。鑽孔破壞船體屬搜索行為,必須由法官核發搜索票,長官同意無效。
B✕
僅向船長說明不能取代搜索票。此為強制處分,若非出於船長自願性同意並記明筆錄,不得逕行鑽孔。
C✕ 陷阱
檢察官無權「核發」搜索票。依現行法,搜索票須由法官簽發,檢察官僅能向法院「聲請」,且本題船已進港無急迫性。
D✓ 正確
鑽孔探查夾艙屬刑事訴訟法之搜索行為,應通報檢察官並向法院聲請取得搜索票後執行,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搜索權限與程序對照表
| 處分類型 | 決定權限 | 法律依據/要件 |
|---|
| 原則搜索 | 法官(核發搜索票) |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法官保留原則) |
| 急迫搜索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 刑事訴訟法第130、131條(需有急迫情形) |
| 同意搜索 | 受搜索人自願同意 | 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需記明筆錄) |
| 行政檢查 | 主管機關/海巡人員 | 漁業法第49條(不得規避,但限於表面檢查) |
將「檢察官同意」誤認為可取代搜索票。依刑事訴訟法,搜索票須由「法官」核發(法官保留原則),檢察官僅能向法院「聲請」;且本題漁船已進港,無急迫搜索之適用,必須乖乖申請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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