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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1435單選題

非基於正當理由所為之行為,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10條第5項所定義的性交?

A使自己的性器與他人口腔接合
B使自己的性器與他人性器接合
C以性器以外器物進入他人肛門
D以性器以外器物進入他人口腔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10條第5項性交定義:性器接合(口/肛/性器)或以性器以外物品進入性器/肛門,不含口腔。

為什麼答案是 D

刑法第10條第5項第2款僅規定器物進入「性器或肛門」,並「不含口腔」。器物進入口腔不屬性交定義,這是本題陷阱。

考點:性器接合口腔考點:性器接合性器考點:器物進入肛門考點:器物進入口腔(X)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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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