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規定,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超過幾年?
A正確答案
第11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受僱在臺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一般受僱期間不得逾1年,故選A。
逐選項解析
A1年陸勞僱用期限✓ 正確
第11條第2項明定,一般受僱期間不得逾1年。104年命題時與現行規定在此上限相同,故A正確。
B2年混淆外勞期限✕ 易錯陷阱
錯誤。易與外籍勞工或其他居留期限混淆,但兩岸條例第11條明定為1年而非2年。
C3年混淆就服法✕ 易錯陷阱
3年是第17條第2項商務或工作居留的最長期間,不是第11條第2項的一般受僱期間上限。
D5年混淆居留期限✕ 錯誤
5年不是第11條第2項所定的一般受僱期間上限;本題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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