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士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消防法規概要115 年第 2 題單選題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屬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A高層建築物
B地下建築物正確答案
C集合住宅
D國際觀光飯店
B正確答案
依消防法規定,管理權分屬時須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的建築物包含: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消防法第13條第2項明文規定,「地下建築物」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完全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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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消防法規定,管理權分屬時須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的建築物包含: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看到「共同防火管理人」,立刻聯想三大法定物件:「11層以上」、「地下建築物」、「中央指定」。選項中僅「地下建築物」完全吻合法條用詞。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法條明文為「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雖然「高層建築物」(建築法規定義為16層或50公尺以上)實質上涵蓋在內,但並非法條直接使用的專有名詞。
B✓ 正確
依消防法第13條第2項明文規定,「地下建築物」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完全符合題意。
C✕
集合住宅若未達地面樓層11層以上,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則不屬於法定必須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的物件。
D✕
國際觀光飯店屬於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需有「一般」防火管理人;但若未達11層以上或未經指定,不必然需要「共同」防火管理人。
防火管理人 vs 共同防火管理人 適用物件比較
| 類別 | 適用物件 (消防法第13條) | 管理權狀態 |
|---|
| 一般防火管理人 |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單一或分屬皆可 |
| 共同防火管理人 | 1. 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
2. 地下建築物
3.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 管理權有分屬情形 |
選項A的「高層建築物」是建築技術規則的專有名詞(指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層以上)。消防法針對共同防火管理人的門檻是「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兩者標準不同,作答時必須緊扣消防法條文的精確用語。